谭小兵、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8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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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826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小兵、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谭小兵;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小兵,男,1988年8月19号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执行人: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UQE14X,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永利大道223号F栋4楼16号。申请执行人谭小兵与被执行人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658号民事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委托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机构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已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沿驰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款40915元至本案账户,该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3、已对被执行人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毅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小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吴代华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才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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