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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4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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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484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48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娜,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698.4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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