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本、才项冷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2523民初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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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241号案件名称
卓玛本、才项冷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卓玛本;才项冷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2523民初1241号原告:卓玛本,男,1979年7月3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才项冷主,男,1983年4月25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卓玛本与被告才项冷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玛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才项冷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故不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才项冷主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原告卓玛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的事实。 被告才项冷主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依法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意向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足以证明被告向其于2020年3月14日借款本金6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才项冷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卓玛本借款本金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才项冷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达哇桑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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