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叶明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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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668号案件名称
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叶明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叶明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668号原告: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住所地:普定县穿洞街道普翼新城15栋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2MA6GWPT43经营者:熊成高。被告:叶明美,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与被告叶明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定县小熊汽车租赁服务承担。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龙雨秋书 记 员 刘凯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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