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鹏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734XK。法定代表人:曾庆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申请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赣050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502执3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启翔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734XK。法定代表人:曾庆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申请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赣050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502执3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启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千缘易赛置业有限公司、唐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825号 下一篇 吴旭、袁文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203民初1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