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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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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鹏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734XK。法定代表人:曾庆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申请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赣050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502执3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启翔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502执3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734XK。法定代表人:曾庆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申请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赣050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502执3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启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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