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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武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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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137号
  • 案件名称

    胡某、武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某;武某;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137号原告:胡某。原告:武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左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胡某、武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武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武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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