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永琼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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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4214号案件名称
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永琼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永琼;柳永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4214号原告: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中路领翔国际五金建材商贸城1期1栋5楼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KMNO54。法定代表人:李真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永琼,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柳永习,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原告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琼、柳永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共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永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滕素静翠书 记 员 金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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