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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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738号案件名称
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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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738号原告: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娄星区石井镇双林村娄星工业集中区综合楼2630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红,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俣,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才,系该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大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义南路88号1-1室;法定代表人:黄民,系该司总经理。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倡,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55号、57号;法定代表人:陈兴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才芝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大才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市涟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荔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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