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雨生、石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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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76号案件名称
杜雨生、石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雨生;石朝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76号原告:杜雨生,男,1968年4月9日,汉族。被告:石朝阳,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杜雨生与被告石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雨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雨生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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