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广宇、郭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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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1276号案件名称
吉广宇、郭双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吉广宇;郭双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1276号原告:吉广宇,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郭双华,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吉广宇与被告郭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立案。原告吉广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广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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