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道武、普定慧静钢纤维井盖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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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499号案件名称
袁道武、普定慧静钢纤维井盖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道武;普定慧静钢纤维井盖有限公司;朱林生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499号原告:袁道武,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普定慧静钢纤维井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化处镇播仁村煤管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TRPT1G。法定代表人:彭小红。被告:朱林生,男,约40岁,江苏省人,现住。原告袁道武与被告普定慧静钢纤维井盖有限公司、朱林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袁道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道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道武承担。审判员 梁大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龚丹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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