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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蕊、吕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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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71号
  • 案件名称

    王富蕊、吕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富蕊;吕国兴;任丘市顺腾门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71号申请人:王富蕊,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申请人:吕国兴,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现住任丘市。被申请人:任丘市顺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南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AT5X0U。法定代表人:王二梅。申请人王富蕊与被申请人吕国兴、任丘市顺腾门窗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王富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国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城南支行(账户:62×××15)存款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顺腾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城南支行(账户:50×××83)存款1050000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1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吕国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城南支行(账户:62×××15)存款50000元,期限1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顺腾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城南支行(账户:50×××83)存款1050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富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丛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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