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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子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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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625号
  • 案件名称

    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子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子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625号原告: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新法定代表人:任彩琼,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东,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运营部经理。被告:易子新,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州区。原告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子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环亚恒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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