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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赵伯朋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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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3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赵伯朋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赵伯朋;刘会新;杨庆军;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永清县金运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85410119A。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伯朋,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会新,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杨庆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刘街乡杨青口村,机构代码证号79958084-2。法定代表人:杨庆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清县金运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刘街乡杨青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94192880-3。法定代表人:刘会新,该公司经理。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与廊坊圣卓凯商贸有限公司、永清县金运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周贺江、徐洪颖、周凤云、赵雨红、赵伯朋、刘会新、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孙双清、杨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变更廊坊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变更申请执行人廊坊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廊坊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永清县金运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赵伯朋、刘会新、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杨庆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15)永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清县金运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赵伯朋、刘会新、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杨庆军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茂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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