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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分良、王二妮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25财保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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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财保1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霍分良、王二妮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霍分良;王二妮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45号之一申请人:霍分良,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申请人:王二妮,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申请人霍分良与被申请人王二妮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125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二妮名下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09肆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91叁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40壹拾伍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62壹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账号为62×××76的全部银行存款。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二妮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二妮名下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09肆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91叁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40壹拾伍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为50×××62壹拾万元;农业银行行唐县支行账号为62×××76的全部银行存款。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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