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孙珊珊,李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4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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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4061号案件名称
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孙珊珊,李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珊珊;李其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铜 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061号 原告: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飞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9856532N。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其林,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孙珊珊,女,汉族,1990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珊珊、李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孙珊珊,李其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孙珊珊,李其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珊珊、李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63元,由原告重庆欣顺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晨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莹艳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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