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祥与李喜如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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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58号案件名称
陈祥与李喜如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祥;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8号申请人:陈祥,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李喜如,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李喜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祥与被申请人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祥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73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7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8号申请人:陈祥,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李喜如,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李喜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祥与被申请人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祥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73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喜如、江西省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7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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