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堂、郭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32财保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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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财保34号案件名称
李彦堂、郭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彦堂;郭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财保34号申请人:李彦堂,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群众,退休职工,党员,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郭艳,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李彦堂与被申请人郭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廷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停放在平乡县交警队停车场的价值4000元欧皇牌电动三轮车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彦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被申请人郭艳的欧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奎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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