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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湘清、彭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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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11号
  • 案件名称

    徐湘清、彭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湘清;彭遏涛;吴玲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徐湘清,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彭遏涛,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吴玲辉,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关于徐湘清与彭遏涛、吴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湘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湘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3275元,申请执行费2199.1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濂水路西南侧)××城××楼××单元[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名下,本院以另案于2020年12月21日进行查封,因前述不动产已先后被台江区人民法院、苍山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此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发现车牌号为闽A×××××的标致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遏涛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五菱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玲辉名下,针对前述车辆,本院以另案于2021年4月14日进行查封,因前述车辆均被台江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本院属于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徐湘清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27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彭遏涛、吴玲辉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湘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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