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齐发橱柜经营店、车兵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483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4839号之二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齐发橱柜经营店、车兵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齐发橱柜经营店;车兵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48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齐发橱柜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府工业区创新道32号天津卓尔电商城B3栋三层3108号。经营者:王安国,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车兵龙,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齐发橱柜经营店与被执行人车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礼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史天蕊、沈阳掌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664号 下一篇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占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