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跃东、陈亚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754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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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754号之八案件名称
朱跃东、陈亚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跃东;陈亚维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75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朱跃东,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陈亚维,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本院在执行朱跃东与陈亚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跃东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亚维给付欠款13000元。被执行人杜永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2021年5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陈亚维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5月27日开始,多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3、2021年6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4、2021年8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5、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亚维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3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亚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朱跃东发现被执行人陈亚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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