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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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244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聂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244号申请人: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表人:周大井,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冯金委,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聂舟,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蒸湘区人,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聂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聂舟名下的银行存款594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聂舟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聂舟名下的银行存款5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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