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信、高进朝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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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3825号案件名称
王喜信、高进朝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喜信;高进朝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3825号原告:王喜信,男,196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高进朝,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张万云,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信诉被告高进朝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信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经常一起送货,应以和为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进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信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进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信撤回对被告高进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喜信负担。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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