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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成与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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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15号
  • 案件名称

    孟凡成与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孟凡成;曹玉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15号原告:孟凡成,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曹玉华,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孟凡成诉被告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凡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孟凡成负担。        审判员    李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雨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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