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成与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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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15号案件名称
孟凡成与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孟凡成;曹玉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15号原告:孟凡成,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曹玉华,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孟凡成诉被告曹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凡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孟凡成负担。 审判员 李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雨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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