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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章秀、甘明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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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2257号
  • 案件名称

    彭章秀、甘明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章秀;甘明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2257号原告:彭章秀,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甘明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8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彭章秀与被告甘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均审 判 员  熊 涛人民陪审员  赵衍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熊家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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