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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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195号案件名称
祝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祝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195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祝平,男,1998年2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14)黔方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祝平罚金一案。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祝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祝平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祝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祝平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罚金5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祝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显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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