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彭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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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86号案件名称
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彭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彭伟;刘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86号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永佳路。法定代表人:黄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斌,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物业经理,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琴,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财务经理,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红,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伟、刘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攸县锦绣梅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符志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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