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玉波、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5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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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5174号案件名称
宫玉波、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宫玉波;秦文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5174号原告:宫玉波,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娜,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文丽,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211951××××××××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玉波与被告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玉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兆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玉波承担。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陈淑菊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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