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中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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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212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中甫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中甫;杨修华;赵桂珍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2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桂珍,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肖悦,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中甫,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修华,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娇人美容院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赵桂珍与东中甫、杨修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修华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修华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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