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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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0748号案件名称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0748号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1610。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忠秀,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210。被告:吴,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1。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肇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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