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菊飞、广州市石井开发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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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819号案件名称
谭菊飞、广州市石井开发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菊飞;广州市石井开发公司;阮广能;阮重潮;阮重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5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菊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石井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安路267号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谢永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广能,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重潮,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重文,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漫,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288号。负责人:蓝瑞娥,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菊飞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石井开发公司、阮广能、阮重潮、阮重文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菊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嘉玲张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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