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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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634号案件名称
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继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634号原告: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鑫河花园11栋79号。法定代表人:易建平,董事长。被告:张继春,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继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攸县鲲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符志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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