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霞、李双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08财保1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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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8财保1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文霞、李双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文霞;李双镇;马春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8财保160号之一申请人:唐文霞,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申请人:李双镇,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马春发,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申请人唐文霞、李双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春发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申请人唐文霞、李双镇现以20万元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春发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已由申请人唐文霞、李双镇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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