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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鹏程、刘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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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42号
  • 案件名称

    蒋鹏程、刘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蒋鹏程;刘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442号原告:蒋鹏程,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告:刘丰,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原告蒋鹏程与被告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蒋鹏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鹏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鹏程撤回对被告刘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鹏程负担。审 判 员 吴春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浩凌书 记 员 戴丽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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