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平、廖治云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保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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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保298号案件名称
张和平、廖治云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和平;廖治云;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保298号申请人张和平与被申请人廖治云、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294124.32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294124.32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保298号申请人张和平与被申请人廖治云、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294124.32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294124.32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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