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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佳琼、天水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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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91号
  • 案件名称

    许佳琼、天水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许佳琼;天水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许佳琼,女,生于1967年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天水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黄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佳琼与被执行人天水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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