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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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28号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2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涉外综合楼C区109号。法定代表人:朱孟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谦谦,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中心三层。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男,女,该公司职员。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信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住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津0104执55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鲁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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