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德亮等陈瑞女、陈秉玉、林樟凤、林根华、林仙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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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560号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德亮等陈瑞女、陈秉玉、林樟凤、林根华、林仙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德亮;陈瑞女;陈秉玉;林樟凤;林根华;林仙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云龙。 被执行人:林德亮,男,1974年3月9日出生,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陈瑞女,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陈秉玉,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林樟凤,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林根华,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林仙鸯,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德亮、陈瑞女、陈秉玉、林樟凤、林根华、林仙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7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581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执行费105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陈秉玉、林樟凤、林根华、林仙鸯的银行存款77887.25元进行了扣划,在收取案件诉执费用及罚款后,剩余执行款57194.2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7887.25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瑞女、陈秉玉、林樟凤、林根华、林仙鸯各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5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包丽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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