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轩、朱松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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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577号案件名称
余明轩、朱松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余明轩;朱松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明轩(曾用名:余四雷),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松章,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木槿,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明轩因与被上诉人朱松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1年9月6日13:30分在本院东区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余明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明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余明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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