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答朝恒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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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805号案件名称
李琦、答朝恒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李琦;答朝恒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琦,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答朝恒,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邓州市。李琦与答朝恒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答朝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李琦欠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李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答朝恒在各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部分银行卡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位于邓州市处,我院已对其位于邓州市侧的房产进行查封,但申请人经我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配合执行工作,导致目前该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位于邓州市的土地使用权一处,该使用权目前处于抵押状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答朝恒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暂未表示申请律师调查令,但经多次传唤未能到庭配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配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配合处置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答朝恒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张**执行员 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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