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蒋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2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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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2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迪、蒋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迪;蒋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迪,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蒋镜,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住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红旗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人许迪与被执行人蒋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许迪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蒋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2月4日、3月15日、9月13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蒋镜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蒋镜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2月5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蒋镜名下无房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许迪,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蒋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迪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蒋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047.48元(借款本金101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007.48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申请执行费188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蒋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许迪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蒋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迪如发现被执行人蒋镜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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