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潘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异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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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异93号案件名称
孙敏、潘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敏;潘登;靳硕良;李燕;马旭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异93号异议人(案外人):孙敏,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潘登,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靳硕良,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马旭冉,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登与被执行人靳硕良、李燕、马旭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敏对被执行人马旭冉名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潘登的房屋一半份额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的丈夫马旭冉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以(2018)皖1621执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马旭冉名下的评估价值为44万元的房屋按流拍价抵偿给潘登所有,但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将抵偿价的一半划拨给异议人。为此提出异议,请求将房屋抵偿价的一半划拨给异议人,并提出证据如下: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登与被执行人靳硕良、李燕、马旭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14日,拍卖被执行人马旭冉名下有位于侧(西耽花园),不动产权证号为西耽花园31-510号的房屋,后以二次流拍价280000元抵偿于申请执行人潘登。2019年2月2日以(2018)皖1621执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案外人孙敏在案涉房屋已经依法抵偿且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敏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康 峰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存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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