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刘新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9执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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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执1261号案件名称
王磊、刘新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磊;刘新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9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刘新民,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刘新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磊货款5461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新民负担。因被执行人刘新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刘新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新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磊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新民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王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新民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988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新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新民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王磊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朝风审判员 吕志侠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一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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