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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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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9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章丘广播电视台);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政务中心民强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皇甫海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毓,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5层501-90号。法定代表人:金璐,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2378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的住所地、涉案账号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均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中提供涉案作品,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通州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最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因此,济南市章丘区融媒体中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军审 判 员 夏旭审 判 员 李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桐书 记 员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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