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俊、刘世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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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411号案件名称
王德俊、刘世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德俊;刘世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刘世明,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俊与被执行人刘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德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德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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