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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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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00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6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邢清鑫,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平,女,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仲楠,男,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被上诉人丽贝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平、郝仲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家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同意支付工程款1902732.53元,一审判决工程款多判了2万元,丽贝亚公司向万家园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212万元。事实与理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除去预付款延期19天,丽贝亚公司实际违约时间为105天,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完工应当支付违约金。万家园公司财务对工程价款进行预决算,不代表对合同约定利益的放弃,且决算审定单是万家园公司内部流程文件,不是结算单,丽贝亚公司违约,万家园公司索要违约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多判决了2万元工程款。丽贝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万家园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欠付192万元工程款是一审庭审中经过双方确认的。工期延误是因为万家园公司设计有变更及工程款拖欠导致的,不同意万家园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丽贝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家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22732.53元;2.判令万家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69495.38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22732.53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万家园公司承担。万家园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丽贝亚公司支付万家园公司违约金212万元;2.诉讼费由丽贝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8日,万家园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丽贝亚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北坞村科技创新园南区3号楼,工程内容拆除、装修、给排水、防水、卫生洁具安装等等。工程规模4440平米。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料。合同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1开工日期2014年4月29日,6.2竣工日期2014年7月30日,6.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2天(包含法定节假日)。6.7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2)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3)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单次超过8小时(夜间除外);(6)不可抗力;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6.8.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预算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3设计变更:7.3.1甲方要求设计变更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7.3.2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7.3.3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价6786701.58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清单单价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也应控制工程造价。本工程总价不能超过乙方预算报价的5%(除甲方工程量或项目增加外),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8.5.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甲方对乙方工程量报告确认后,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款(进度款)的85%,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审定结算完成,双方决算后支付至决算价的95%(超过已支付工程款的,乙方补足5%的质量保证金),剩余5%的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24个月)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丽贝亚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12月1日,涉案项目办理竣工验收。2015年5月6日,丽贝亚公司与万家园公司共同确认《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根据该审定单,施工单位结算造价报价8891869元,万家园公司审核造价6664743元。施工单位意见:同意此造价,并由王金照、马志鹏签字。万家园公司预算部签字、审计部意见同意,并盖有万家园公司公章。在该决算审定单中,未载明双方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诉讼中,双方对于决算审定单确认的结算价款无异议。万家园公司主张该决算审定单仅为该公司审计部门就项目进行价款审核,内容仅仅是决算价和该公司审核价,是该公司根据流程财务下账文件,并非结算协议,不具有结算协议的基本要素。丽贝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公司主张该决算审定单足以说明双方已经完成工程结算,具有结算协议的效力,且从签订该决算审定单后至本案诉讼前,万家园公司从未向其主张过逾期违约金。万家园公司未就其在与丽贝亚公司结算时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损失提交证据。经双方确认,万家园公司已支付丽贝亚公司工程款金额为4742010.47元。一审法院认为,万家园公司与丽贝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丽贝亚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12月1日办理竣工验收。2015年5月6日,丽贝亚公司与万家园公司共同确认《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根据该审定单,施工单位结算造价报价8891869元,万家园公司审核造价6664743元。该审定单由双方签字确认,且由万家园公司盖章,从形式上、内容上均为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内容,在该决算审定单上,并无涉案项目仍存在争议须解决的内容,因此具备结算协议的效力,对于万家园公司辩称的该决算审定单仅为该公司内部审核不具有结算协议效力,法院不予采信。上述结算价款扣除万家园公司已支付丽贝亚公司工程款4742010.47元,尚须支付剩余工程款1922732.53元。就丽贝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节,法院认为,就《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的效力,万家园公司认可结算价格但认为其仍保有追究丽贝亚公司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在万家园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丽贝亚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丽贝亚公司在本案中也曾提出决算审定单确认造价之外的工程造价申请后又撤回,说明双方在本案诉讼前,对于《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的效力,除决算价外是否已全部包含双方全部纠纷解决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万家园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不能认定为故意拖欠;同时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款6664743元,该价格略低于双方合同暂定价6786701.58元,也一定程度说明涉案工程并无重大的设计变更,而涉案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确已构成逾期竣工,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法院在已认定《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具有结算协议的效力的情况下,丽贝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双方在诉讼前对于该审定单效力的认识,综合考虑工程确实存在实际逾期竣工的情况,对于丽贝亚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就万家园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因《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具有结算协议的效力,在该审定单上万家园公司并未就逾期竣工的违约提出主张,因此对于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一百九十二万二千七百三十二元五角三分;二、驳回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另查明,丽贝亚公司认可万家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762010.47元。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万家园公司与丽贝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工程总价款为6664743元,万家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62010.47元,万家园公司应向丽贝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02732.53元。万家园关于工程款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违约金。《万家园国医养生会馆装饰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单》由双方签字确认,且由万家园公司盖章,从形式上、内容上均为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内容,具备结算协议的效力。万家园公司主张为其单位单方财务预决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该具有结算协议效力的决算审定单上,并无涉案项目仍存在争议须解决的内容,万家园公司现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万家园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902732.53元;四、驳回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662元,由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39元(已交纳),由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4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0元,由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218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佳洁审 判 员 王爱红审 判 员 刘国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正书 记 员 李佳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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