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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宝、李峰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恢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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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恢196号
  • 案件名称

    李增宝、李峰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增宝;李峰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宝,男,住志丹县。被执行人:李峰利,男,住志丹县。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宝与李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5民初4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峰利逾期未履行该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李峰利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增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峰利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账户可供执行并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25执恢196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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