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桥、卢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5执恢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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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执恢273号案件名称
郭洪桥、卢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登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洪桥;卢胜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郭洪桥,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卢胜利,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郭洪桥与被执行人卢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卢胜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判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23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六、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54000元及利息,未能实际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赵 予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子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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