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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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恢802号案件名称
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守军;王莉;麻林涛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恢802号申请执行人:麻林涛,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守军,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张集镇背座堂村。法定代表人:李守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麻林涛、王莉与被执行人李守军、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1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李守军、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麻林涛、王莉款项5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麻林涛、王莉款项1000000元。二、双方纠纷至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李守军、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30日前交纳)。目前还剩37.66万元未履行。李守军、河南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共扣划130000元。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112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郎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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