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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武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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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某某、武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任某某;武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540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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